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李延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石油集体有限责任公司,李延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44433152。法定代表人:张德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案减半收取2950元,由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退还给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