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文凤与张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凤,张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凤,女,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镇宁不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川东,男,生于1993年7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文凤与被执行人张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川东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文凤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川东在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的保证金5000元予以扣留。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暂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依法被执行人张川东在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的保证金5000元予以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9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