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云南信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信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94号申请人云南信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信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6)云05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下欠借款487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偿还申请人本息共计75075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诉讼费51000元、执行费511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云05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