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宇宙与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宇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彩虹集团西10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闫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佩玲,盐湖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宇宙,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上诉人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宇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董宇宙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董宇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已经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董宇宙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山西兴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未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曙亮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子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