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荣健美与郭波、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素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健美,郭波,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荣健美。被执行人:郭波。被执行人: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蔚富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素萍。关于申请执行人荣健美与被执行人郭波、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素萍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6)晋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波、山西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素萍银行存款2250.7473万元及利息(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734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