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丰雪、向仕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雪,向仕进,唐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雪,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勇,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仕进,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智,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上诉人丰雪因与被上诉人向仕进、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丰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