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春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春莲,宋宝菊,康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54号申请人:姚春莲,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宋宝菊,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康建中,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姚春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宝菊与康建中夫妇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50000元。申请人姚春莲的弟弟姚文斌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在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桃房权证青林字第X**号、土地证号为桃国用2007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康建中在桃源县漳江镇文星园社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350000元,期限二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二、查封保全担保人姚文斌所有的座落在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桃房权证青林字第X**号、土地证号为桃国用2007第X**号),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姚春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