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邱国梁与被告张素宁、王莺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梁,张素宁,王莺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07号原告:邱国梁(又名邱蜾梁),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张素宁,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王莺洁,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系张素宁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梁与被告张素宁、王莺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素宁、王莺洁的银行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为原告邱国梁的诉讼保全申请出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国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素宁、王莺洁的银行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