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锦水申请吴锦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锦水,吴锦亮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特102号申请人:吴锦水,1954年12月13日出生,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吴锦亮的弟弟。被申请人:吴锦亮,1952年10月1日出生,男,汉族,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代理人:吴冬娇,1942年10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吴锦亮的姐姐。申请人吴锦水申请认定吴锦亮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锦水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锦亮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吴锦水为监护人。申请人吴锦水称被申请人吴锦亮的病情前后长达37年,2016年11月22日经南昌三三四医院诊断为吴锦亮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患者总病程达37年,伴有高血压病。现在三三四医院住院治疗,目前精神症状即血压不稳定,不能离院。故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行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吴锦水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锦亮,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青云××区××路洪都集团,身份证号:。现在南昌三三四医院精神科病区住院治疗。吴锦亮得了××多年,未婚亦未生育孩子,父母双亡,因住院欠医院护理费、生活费共5万元左右,且领取被申请人的财产需要监护人才能代领,因此申请人吴锦水(系被申请人吴锦亮的弟弟)向本院申请吴锦亮的监护权。2017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吴锦亮经江西××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江西××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11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锦亮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存在残留症状,评定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锦亮,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青云××区××路洪都集团,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吴锦亮现在南昌三三四医院精神科病区住院治疗。2017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吴锦亮经江西××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江西××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11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锦亮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存在残留症状,评定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吴锦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吴锦水为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