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与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田宝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094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负责人,牛占军,理事长。被告:田某某,男,1965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被告田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田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6.00元,退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北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