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艺与周贤德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艺,周贤德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382号原告:廖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周贤德,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廖艺诉被告周贤德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廖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艺以已让派出所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艺负担。审判员 邓德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