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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艺与周贤德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艺,周贤德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382号原告:廖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周贤德,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廖艺诉被告周贤德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廖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艺以已让派出所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艺负担。审判员  邓德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