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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裴淑侠与淮北市东润汽贸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淑侠,淮北市东润汽贸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61号原告:裴淑侠,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东润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法定代表人:曹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江东四路6188号。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淑侠与被告淮北市东润汽贸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人民陪审员  杜明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