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某与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梁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478号原告:韦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被告:梁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某与被告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韦福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