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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述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310号上诉人陈述仁,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陈述仁因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巴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述仁的主要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述仁向法院起诉巴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未提交申请该府履行职责的文书。同时陈述仁主张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对其女陈银华死亡责任的承担不合理,但该纠纷已经司法机关等单位处理,现在巴州区政府对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无所诉的外部职责,故陈述仁起诉的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陈述仁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泰审判员 程 刚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葭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