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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铸诚门业经销中心诉被告东北金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桃山区铸诚门业经销中心,东北金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415号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铸诚门业经销中心。法定代表人路淑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成,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金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根兴,该公司法规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铸诚门业经销中心诉被告东北金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铸诚门业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4.00元,减半收取3632.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铸诚门业经销中心承担。审 判 员  田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国玉书 记 员  陶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