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玉霞、李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安泰南区。被执行人:李向军,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执行人:孙胜波,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玉霞与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63322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区北二路125号1幢2幢3幢4幢5幢,查封期内禁止转让、过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