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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03号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昌德湖畔小区。法定代表人:曲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庆九,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杰,女,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