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芜湖县水根建材经营站、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水根建材经营站,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浩兴,邵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水根建材经营站,住所地芜湖县。经营者:陶水根,负责人。被执行人:无锡市大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浩兴,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浩兴,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邵新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浩兴名下无锡市新吴区星尚公寓xx-xx房产证号:XQ××00。(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