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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玉金与高新玩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金,高新玩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514号原告吴玉金,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赵建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玩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大富苑工业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407X。法定代表人谭锦明。委托代理人薛映界,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建波、被告委托代理人薛映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7年3月2日。二、工作岗位:副主管。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四、工资结构:基本工资2170元+加班费+绩效奖。五、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5683元。六、离职情况: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2016年12月9日凌晨1:49左右,B车间29号注塑机射嘴冒烟起火,原告作为车间主管,在接到工人报告火警后,既没有组织人员紧急疏散,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相关紧急应变措施,对安全紧急事件置之不理,大概相隔十分钟后,工人第二次报告,还是没有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工作严重失职,现依据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提交了《员工奖惩标准规定》及张贴照片、《员工奖励、惩罚表》、《紧急应变响应程序》、《转岗培训》、2016年吴玉金《企业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视频光盘、员工证言、2015、2016年吴玉金《员工奖惩标准规定》签到培训表、工会会议签到表/会议议程、《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第二届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复》予以证明。原告对《转岗培训》、2016年吴玉金《企业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2015、2016年吴玉金《员工奖惩标准规定》签到培训表、《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不予认可,主张是被告事后制作,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并主张事件发生时技术员龙德群正在其办公室商谈工作,故员工第一次报告时安排龙德群前往处理,员工第二次报告时意识到需要本人前往现场处理,且所谓火灾实际是机器常见小故障。本院认为,上述培训签到表有原告签名确认,原告对其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转岗培训》显示原告转岗为副主管的培训内容中,岗位职责与要求之一为“负责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而从13号及17号摄像机拍摄的视频中明确可见车间注塑机出现烟雾及明火,原告作为管理人员,在其接到员工第一次报告,尚未充分了解火情严重程度的情况下,并未及时亲自前往现场查看和处理,虽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火灾,但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心理,在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时未尽其岗位职责,被告依据《员工奖惩标准规定》第5.4.9条“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疏忽职守,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对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被告亦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报予工会,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七、高温津贴:被告未举证证明采取措施将原告的工作场所环境降至33°以下,依法应向其支付2016年6月-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750元。八、关于未休年休假:仲裁时原告确认已休2014年度及2015年度年休假,并发放2016年度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律师费: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9.6元。十、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一致。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750元、律师费29.6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2014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172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2015年6月至10月、2016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玩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玉金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750元、律师费29.6元;二、驳回原告吴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谢  晓  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