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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永坚、陈宏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永坚,陈宏兴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财保104号申请人:许永坚,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被申请人:陈宏兴,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许永坚与被申请人陈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申请人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宏兴名下的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路线168号仁海花园龙潜1幢907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湛江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19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湛江市开发区海静路5号307房(登记字号004866)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宏兴名下的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鸡咀山路线168号仁海花园龙潜1幢907房,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许永坚名下的湛江市开发区海静路5号307房,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居住、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方式设定权利负担。本案保全限额32.8万元。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维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