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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亨发、莫老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亨发,莫老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黄亨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莫老六,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黄亨发申请执行莫老六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黄亨发与被执行莫老六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