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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玉达诉原美林、于峰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达,原美林,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649号原告:潘玉达,男,1956年12月6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原美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于峰,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潘玉达与被告原美林、于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潘玉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6日,二被告因承包建筑工程缺少前期储备金,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口头约定2014年4月还款。当时借款人除二被告外,还有吴玉胜签字。原告拿给三人钱后,其中100,000.00元由吴玉胜使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100,000.00元,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潘玉达与被告原美林、于峰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玉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免收。诉讼保全费1,270.00元,由被告原美林、于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绪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刘庆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