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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羌明华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羌明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340号原告:羌明华,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梅军锋。原告羌明华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羌明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羌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