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忠与孙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孙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53号原告:孙忠,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孙慧玲,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孙忠与被告孙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黎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忠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