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聊城市华泰汽贸有限公司,山东陆迪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军需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华泰汽贸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北环路小段村。法定代表人张凌超,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陆迪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聊城市莘县莘亭街街道办事处鲁西经济开发区小康街路南8号。法定代表人靳书玲,经理。谢建民,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被执行谢鹏飞,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被执行张凌超,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武怀祥,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崔新军,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魏德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于吉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古兵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亢士金,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靳书玲,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聊城农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聊城市华泰汽贸有限公司、谢建民、谢鹏飞、张凌超、武怀祥、崔新军、魏德涛、于吉建、古兵军、亢士金、靳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聊城市华泰汽贸有限公司、谢建民、谢鹏飞、张凌超、武怀祥、崔新军、魏德涛、于吉建、古兵军、亢士金、靳书玲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39.6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4.69万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