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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云、林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林友亮,仇合芬,梁方利,仇小伟,仇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485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友亮,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仇合芬,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方利,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仇小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仇军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83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林友亮、仇合芬、梁方利、仇小伟、仇军兵(2017)浙1081执448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友亮,仇合芬,梁方利、仇小伟、仇军兵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方利与仇小伟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525**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仇小伟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国用(2007)第G0423号】期限为3年三,查封被执行人仇军兵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982**号】期限为3年四,查封被执行人林友亮,仇合芬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867**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