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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鲁泉、杨同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鲁泉,杨同梅,王月霞,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02-1号申请执行人蒋鲁泉。申请执行人杨同梅。被执行人王月霞。被执行人高建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