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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某,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946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罡,董事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某某县人,农民。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某某县人,农民。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祝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