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赵亚伟、郭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赵亚伟,郭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673号原告马少华,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濮阳县。被告赵亚伟,男,汉族,1988年2月2日,住濮阳县。被告郭少忠,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住濮阳县。原告马少华诉被告赵亚伟、郭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少忠的住址,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它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广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