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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赵亚伟、郭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赵亚伟,郭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673号原告马少华,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濮阳县。被告赵亚伟,男,汉族,1988年2月2日,住濮阳县。被告郭少忠,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住濮阳县。原告马少华诉被告赵亚伟、郭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少忠的住址,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它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广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