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中华与胡长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华,胡长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606号原告:袁中华,女,1940年4月30日生,住新沂市。被告:胡长勇,男,1964年8月18日,住新沂市。原告袁中华与被告胡长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袁中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中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袁中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