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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苗伟与北京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伟,北京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伟,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32号楼[园区]。法定代理人:宋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林,男,北京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女,北京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苗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苗伟于2017年7月2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苗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王 玉代理审判员 杨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