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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金峰与黄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峰,黄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806号原告(反诉被告):金峰,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标、方小妹,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斌斌,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峰与被告黄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被告于2017年6月1日提起反诉。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于庭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金峰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黄斌斌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已减半),由本诉原告金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黄斌斌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