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金峰与黄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峰,黄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806号原告(反诉被告):金峰,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标、方小妹,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斌斌,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峰与被告黄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被告于2017年6月1日提起反诉。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于庭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金峰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黄斌斌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已减半),由本诉原告金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黄斌斌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