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郝树文与赵凯德修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树文,赵凯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树文,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北方工具厂退休职工,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凯德,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再审申请人郝树文因与被申请人赵凯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传票,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在第十四法庭就再审申请事由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郝树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树文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