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彬山、颛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山,颛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5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存根。被申请人:陈彬山。被申请人:颛倩倩。申请人张存根与被申请人陈彬山、颛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了(2017)冀0104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书,以担保人秦林山名下的座落在元氏县人民路南地税局家属院XXXX号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彬山驾驶的被申请人颛倩倩名下的冀J×××××号小轿车一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张存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存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秦林山名下的座落在元氏县人民路南地税局家属院X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彬山驾驶的被申请人颛倩倩名下的冀J×××××号小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