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马兴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宁032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兴山,男,生于1975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1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兴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兴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9时许,余某某给被告人马兴山打电话购买700元的毒品海洛因,马兴山答应出售毒品海洛因,并要求余某某将800元钱存入其农业银行卡内。同日,马兴山将800元钱从其农业银行卡取出后,联系了一名叫老马的男子(另案处理),马兴山以700元钱的价格从老马的手中购买了壹小包毒品海洛因后,装在自己随身带的一个双喜烟盒内。同日在同心县四小十字路口西边的路边余某某和马兴山见面后,马兴山告诉余某某毒品放在了路边的电线杆下面让余某某自己去取。同心县公安局民警在同心县豫海镇中心所后面的巷子里将马兴山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的100元钱。从余某某的手中查获壹小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5克。经吴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兴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照片、检定证书、取样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照片、检测资质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借记卡资料查询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特情侦查预案、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兴山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兴山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兴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兴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扣押移送的白色OPPO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马卫东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闫海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