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海玉与邱慰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玉,邱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69号原告:李海玉,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邱慰君,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海玉与被告邱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海玉诉称,2015年8月2日,被告邱慰君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利息。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年底,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邱慰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玉系其法院副院长施建伟的侄媳,不宜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海玉系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施建伟的侄媳,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 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