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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德财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67号罪犯沈德财,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4年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市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德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465084.3元。2014年9月17日送监狱执行。余刑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沈德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沈德财在服刑中的表现素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德财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沈德财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7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4次;2015年4月28日、2015年7月29日、2015年11月27日,2016年3月12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获季度表扬共6次。罪犯沈德财是首次减刑,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德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德财准予减刑四个月,民事赔偿465084.3元不变(余刑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