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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杜慎泉与尚峰、桑植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慎泉,周邦国,尚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74号原告:杜慎泉,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周邦国,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尚峰,男,1964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杜慎泉与被告尚峰、桑植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杜慎泉、周邦国于2017年7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慎泉、周邦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慎泉、周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4528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向绪勇人民陪审员  杨庆俞人民陪审员  李卫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柯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