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祝和财、江西从玉青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和财,江西从玉青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祝和财,男。被执行人江西从玉青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和财与被执行人江西从玉青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0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51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0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5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