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孝相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孝相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70号罪犯潘孝相,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孝相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孝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孝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孝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孝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