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代表人:王欣,行长。被执行人: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传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蔡爱红,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殿文,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126905.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