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解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解景,刘义忠,耿广东,耿荣兵,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解景,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义忠,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耿广东,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耿荣兵,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耿峰,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解景、刘义忠、耿广东、耿荣兵、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7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解景、刘义忠、耿广东、耿荣兵、耿峰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解景、刘义忠、耿广东、耿荣兵、耿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