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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1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长区顶尖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长区顶尖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1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长区顶尖歌厅,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禅寺紫金广场203-301。经营者:丁建军,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系个体工商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南长区顶尖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音集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赵建聪审判员  李 骏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婉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