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文峰与孙家铭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文峰,孙家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峰,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铭,男,194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魏文峰因与被上诉人孙家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文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文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文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上诉人魏文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