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文峰与孙家铭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文峰,孙家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峰,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铭,男,194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魏文峰因与被上诉人孙家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文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文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文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上诉人魏文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