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赵春娜、傅东、赵春辉、孙雪峰、邢亚利、徐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邢亚利,徐翠香,赵春娜,傅东,赵春辉,孙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10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地址: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街********号。负责人:严贵旭,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博,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满族,该银行职员。被告:邢亚利,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满族被告:徐翠香,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满族被告:赵春娜,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傅东,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春辉,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孙雪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傅东、赵春辉、孙雪峰代理人:赵春娜,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观凰城铁西委*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赵春娜、傅东、赵春辉、孙雪峰、邢亚利、徐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城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宇博、被告赵春娜及其被告傅东、赵春辉、孙雪峰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亚利、徐翠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邢亚利、徐翠香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同时与六名被告签订了联保协议。合同编号21016008114097324469,协议编号21016008214093648264,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49000元整,贷款期限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5.3%,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被告及担保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尚欠本金49000元及利息。请求被告立即偿还。被告徐翠香、邢亚利未作答辩。被告赵春娜及其被告傅东、赵春辉、孙雪峰辩称:欠款属实,同意调解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邢亚利、徐翠香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申请贷款49000元,由被告赵春娜、傅东、赵春辉、孙雪峰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1016008114097324469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21016008214093648264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邢亚利给原告出具(手工)借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年利率15.3%,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邢亚利提供的账号中打入贷款49000元。被告偿还利息至2015年5月24日,尚欠本金49000元及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今的相应利息、罚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邢亚利、徐翠香签订合同编号为21016008114097324469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被告赵春娜、傅东、赵春辉、孙雪峰、邢亚利、徐翠香签订合同编号为21016008214093648264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被告邢亚利、徐翠香借款49000元,被告邢亚利、徐翠香取得借款后偿还部分利息,尚欠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春辉、孙雪峰、赵春娜、傅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四被告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亚利、徐翠香追偿。被告邢亚利、徐翠香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亚利、徐翠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1016008114097324469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二、被告赵春辉、孙雪峰、赵春娜、傅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春辉、孙雪峰、赵春娜、傅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亚利、徐翠香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邢亚利、徐翠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永娟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