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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曲照全与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照全,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1517号原告:曲照全,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卫国屯。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睿,系北京市华泰律师所大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照全诉被告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庭审时查明其工作的具体公司非系被告公司,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照全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州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曲照全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