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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4310吴贤云与徐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云,徐鹏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4310号原告:吴贤云,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鹏涛,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吴贤云诉被告徐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贤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鹏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4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鹏涛承包泗洪县建设局的绿化工程。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泗洪工地苗木款4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正当的行使权和履行义务,否则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徐鹏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张,被告未到庭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欠条系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系,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苗木款42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包绿化工程,向原告购买苗木。2016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吴贤云泗洪工地苗木款肆拾贰万元整(420000)。”后被告未给付原告苗木款,双方因而成诉。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1年以内(含1年)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苗木,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付原告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42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苗木款4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鹏涛给付原告吴贤云苗木款4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被告徐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徐寒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凡附录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吴贤云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被告徐鹏涛于2016年2月3日出具欠条1张,证明被告徐鹏涛欠原告吴贤云泗洪工地苗木款420000元。被告徐鹏涛未提交证据。附录2: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