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冯继军、阙俊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军,阙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冯继军,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阙俊雄,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继军与被执行人阙俊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公告费300元,利息按(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缴纳诉讼费人民币800元及相应执行费。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阙俊雄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安审判员 陈晓龙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