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男,1987年2月6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水城县。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9月0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华驾驶车牌号为贵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水城大道诚信路口300米处时,被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驾驶员张华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鉴定:从张华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中酒精含量为85.5毫克/100毫升血,涉嫌危险驾驶。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张华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抽血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华曾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属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水城县司法局所出具的关于同意将被告人张华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庆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