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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单合英与康广俊、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合英,康广俊,刘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767号原告:单合英,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康广俊,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海波,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合英和被告康广俊、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单合英不能提供被告康广俊的有效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康广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单合英对被告康广俊提起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康广俊的有效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单合英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单合英可待清楚被告康广俊的有效身份信息后重新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回原告单合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崔 迪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路 更多数据: